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置下列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五)安装车内监控设备;(六)按照有关标准装配乘车刷卡机具,支持交通一卡通和电子扫码支付功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