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置下列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

(五)安装车内监控设备;

(六)按照有关标准装配乘车刷卡机具,支持交通一卡通和电子扫码支付功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