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供给。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