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河道管理控制区等环境敏感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区进行勘界定标,设置界桩、界碑、警示宣传牌等标志性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毁损。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