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