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