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