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