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个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未经登记,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