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司法鉴定档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