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司法鉴定档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