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依法合并处理;对跨区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依法请求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