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涉及违法经营额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已销售的违法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市场在销售的与侵权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二)未销售的违法商品,按照标示价格计算;没有标示价格的,按照市场在销售的与违法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能够合理计算违法商品价格的方法。
查处知识产权案件,发现侵权人多次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且未经行政处理的,其违法经营额应当累计计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