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