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严格保护、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