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