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有效衔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