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本市举办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举办期间依法保护参展方的知识产权。

参展产品、作品、技术或者宣传材料上标注知识产权信息的,参展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未能如实提供的,主办方可以取消其参展资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