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适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情况通报,支持举办有关知识产权的展览、竞赛、培训、咨询等活动,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