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