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等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培育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产品集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