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普法宣传,引导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增强商业秘密管理意识,合理选择保护方式,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