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促进软件产业和信息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