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发证开办的矿山企业应当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地质环境保证金。矿山企业关闭或停止开采的,闭坑后的坑井回填、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不安全隐患消除等经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可返还地质环境保证金及利息,并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