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探矿权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勘查作业,逾期未实施的,按照自动放弃探矿权处理,并由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矿山建设,并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工报告,逾期未实施的,按照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并由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