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发给草原所有权证。

属于国家所有的草原,发给使用单位草原使用证。

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