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退出,并可以按标准畜每只(头)5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