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规划面积为13.5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阿拉尔市区西北约8公里处西一干渠;南至阿塔公路;西至原九团新灌区;北至塔北二干排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