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面积为13.5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阿拉尔市区西北约8公里处西一干渠;南至阿塔公路;西至原九团新灌区;北至塔北二干排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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