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技术先进的新兴企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