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投资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开发区内投资的企业或个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一)注册在开发区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二)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园区内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以及与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三)国家和自治区给予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