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分为喀什主体园区(含生产建设兵团分区)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其区域面积50平方公里,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含生产建设兵团6平方公里)、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