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喀什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其业务接受海关的监督和指导,所属功能和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