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