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