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道路运输发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的道路运输证牌、客票、路单、运单和费用结算凭证。道路运输发票由税务机关负责发放和管理,其他单证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印制、转让道路运输证牌、票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