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随身携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