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车辆安全档案,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