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十条已修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至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