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在伊犁河流域内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