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