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渔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同时没收捕捞工具和禁用渔具。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