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等,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事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凡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