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电力和鱼鹰捕鱼,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