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九条已修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