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对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本条例相关奖励规定或者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