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