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