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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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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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