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二条已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