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履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相关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