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和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历史建筑的确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