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档案,收集有关历史沿革、城市变迁等资料,做好保护工作的记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