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规划编制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和保护工作。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风格和原貌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投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进行开发利用、维修和保护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