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规划编制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和保护工作。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风格和原貌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投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进行开发利用、维修和保护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